(http://ecpi.ggj.gov.cn)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资料”栏目。
005单位地址:本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006邮政编码:本单位所在地的详细邮政编码。
007单位所在地区划代码:按照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最新代码进行填写。详见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资料”栏目。
008联系方式:填写本单位负责节能工作的处(科、室)的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009建筑面积:填写本单位办公使用的所有建筑面积,职工住宅除外。
0091供暖面积:填写本单位办公使用的实施供暖保障的建筑面积。
0092供冷面积:填写本单位办公使用的实施供冷保障的建筑面积。
010用能人数: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的平均用能人数,包括在岗在编(注册)人员和各类编外工作人员。
0101编制人数:填写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量。
011车辆数量: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属于本单位公务活动使用的所有公车数量。包括本单位使用的编制车辆、单位自购车辆和由本单位支付油耗费用的租(借)用车辆。
0111编制车辆数量:填写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车辆编制数量。
0112公务用车数量:填写本单位保障行政办公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数量。
0113其他用途车辆数量:填写本单位实际车辆数量中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车辆数量。
0114汽油车数量:填写本单位实用车辆中消耗汽油的车辆数量。
0115柴油车数量:填写本单位实用车辆中消耗柴油的车辆数量。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国管节能基2表)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量和费用从能源资源供应部门出具的有效票据或从计量装置上读取、采集。
电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消耗的总电量及费用数据。采集方式有两种:
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
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统计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消耗数据。
水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及费用数据。
原煤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原煤实际消耗量及费用数据。
天然气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天然气实际消耗量及费用数据。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
一是集中供应和使用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
二是分户购买、使用的,逐户调查和累加各用户消耗量和费用。
液化石油气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液化石油气实际消耗量及费用数据。
人工煤气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人工煤气实际消耗量及费用数据
汽油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汽油实际消耗量和费用。“其他用油”应填写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汽油消耗量。
汽油消耗量和费用等于公务用车、其他用途车辆的汽油消耗量和费用与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其他汽油消耗量和费用的总和。
柴油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柴油实际消耗量和费用。“其他用油”应填写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柴油消耗量。
柴油消耗量和费用等于公务用车、其他用途车辆柴油消耗量和费用与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其他柴油消耗量和费用的总和。
煤油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煤油的实际消耗量和费用。
热力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热力消耗量和费用。热力消耗量数据从热量计量装置上获取。未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只填写费用。
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筹相关数据。
其他能源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使用的其他能源数据,消耗量参照相应折算系数折算成吨标准煤。
(一)职责分工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1年9月底前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组织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共中央直属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并于2011年9月底前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1年9月底前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系统,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民航局、海洋局、测绘局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属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1.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2.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部门填写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汇总填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1.中央级公共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分月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下个月前20日内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含直属和垂直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部门按半年、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半年汇总情况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度2月28日前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地方各级公共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于次年度4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五)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月(季度)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车辆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六)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国家安全等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账》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帐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逐月按时填写,逐年建册。
《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台账》主要记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的逐月(年)变化情况。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主要记录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资源的逐月(年)消耗量及费用。